关于印发《陇南市微短剧赋能
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陇文广旅发〔2025〕26号
各县(区)文体广旅局、财政局:
《陇南市微短剧赋能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陇南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
陇南市微短剧赋能文旅康养产业
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 “三城五地”决策部署,抢抓微短剧发展先机,助力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依法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微短剧创作单位,微短剧编剧及提供取景拍摄服务、开展微短剧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市场主体。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剧本创作。鼓励创作一批反映陇南题材、宣传陇南形象的优秀剧本,对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甘肃省广电局优秀剧本征集项目的微短剧剧本,分别给予版权方一次性8万元、5万元奖励。
(二)补贴取景拍摄。鼓励在陇南取景拍摄微短剧,促进微短剧与文旅资源、现代都市、商业消费等深度融合。全市所有旅游景区、休闲街区、文化场馆等各类取景地向微短剧剧组免费开放。陇南各类微短剧基地(数字摄影棚),年内接待剧组数量达到10个且拍摄天数累计50天,正片在主要视频网站及短视频平台播出后,给予最高8万元的补助。
(三)奖励上线播出。对推介陇南文旅元素、提升城市形象的微短剧,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半年,单集平均有效播放量超过60万,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8万元补助;单集平均有效播放量超过80万,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12万元补助;单集平均有效播放量超过100万,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15万元补助。
在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半年,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3000万,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5万元补助;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5000万,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8万元补助;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8000万,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10万元补助。同一部微短剧在多个平台或多个账号播放的,以播放量最高的平台或账号为准,不累计。
(四)扶持精品项目。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影视类微短剧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广电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微短剧里看非遗”创作项目、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并上线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入选甘肃省广电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项目、优秀网络视听节目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的微短剧,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奖励企业升规。对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统计的微短剧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促进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规划建设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吸引微短剧制作、发行、后期、演员经纪、器材租赁、知识产权保护等上下游企业入驻,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支持新建或改建以服务微短剧摄制作为主要业态的拍摄基地(数字摄影棚),最高按投资额的3%给予项目建设方一次性扶持,经专业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
(七)支持研发创新。支持陇南注册的企业在微短剧制作上加强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技术应用,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拍摄设备、后期制作软件和技术,提升微短剧的制作质量和效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经专业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八)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影视金融信贷产品,为微短剧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扶持。鼓励市内企业以市场方式筹建影视投资基金,参与微短剧产业发展。
(九)支持人才培育。支持微短剧制作主体引进和培育制片、编剧、导演、剪辑等优秀微短剧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陇南市相关人才优惠政策。支持影视行业协会、兰州文理学院、陇南师范学院等与影视机构开展多层次和多类型的微短剧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探索构建产学研用融合的微短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十)鼓励作品出海。鼓励企业与海外传播渠道加强合作,对获得海外版权授权在海外主要平台播出,且具有正确政治导向,传播陇南文化,讲好陇南故事的微短剧,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万元补助。
三、其他事项
(一)陇南市微短剧扶持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扶持政策中的十类补助资金,遵循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同一事项或项目符合市级财政多个支持政策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三)本政策措施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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