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订《办法》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三、关于《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依法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单位提出的未到使用期限的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收回后调剂使用,对该单位不再配备同类资产;对非正常损失需报损的资产,须提供发生情况的报告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对货币性资产损失,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追缴,因责任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力归还的,由单位出具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属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单位出具报告材料,报同级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