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规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72条和82条的规定,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和陇南市政府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事项具有了立法权。因为之前人员、编制、机构等因素,我市政府立法起步较晚。机构改革后,原市司法局和法制办重组,重组后的市司法局设立了立法备审科,专门负责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核等相关工作。为有序承接地方立法权,保证市政府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我市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适应新要求,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程序进行规范,为此, 我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上海、兰州、金昌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规定,起草了《陇南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送审稿)。
二、起草的过程
市司法局于2019年9月开始着手起草该《规定》,通过多次集体研究、讨论、修改,最终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官网上征求意见30日,同时向市直各单位及各县区共发出征求意见稿47份,收到复函47份,在汇总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规定》(送审稿),提交会议审议。
三、有关内容的说明
《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余五章分别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和报送、审查、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相关部门职责的条款
规章制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以立法形式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由于规章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多,需要明确规章制定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以便有效推动制定工作。为此,《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市政府在规章制定中的领导地位,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并对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市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形成有效的规章制定责任机制,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二)关于立法工作经费的保障条款
制定政府规章专业性要求高、程序严格,工作繁杂,社会关注度高,为切实保证规章质量,需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参与。《规定》第七条将立法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以解决立法经费问题。
(三)关于规章的立项内容条款
规章立项是保障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的基础,所以规章立项尤为重要,是确保科学立法的前提。为此,《规定》第八条到第十五条分别对规章立项、对规章制定的计划编制原则,征集立项建议、立项申请、编制计划等作了详细规定。
(四)关于规章的起草内容条款
规章起草是一项专业性、逻辑性和技术性要求极严的工作,也是保障规章质量的关键。《规定》关于规章起草的条款,注重了起草的经验性、专业性、可操作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各部门间的沟通协商等五个方面,分别在《规定》的第十六条至二十四条内容中体现。
(五)关于规章的审查条款
规章审查是规章制定程序的核心环节,既能监督规章起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也能确保规章实质内容合法合理,确保后续政府审议能顺利通过。根据本《规定》有关起草规章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将规章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目的是从形式和实质设置审查标准从而确保规章质量,同时对规章中意见不一致、缓办等情况,由市司法局进行协调作了规定。
(六)关于规章的审议、决定、公布和备案条款
规章的审议、决定是规章草案成为法律文件的环节,而规章签署公布则是其生效的必经程序。规章备案作为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立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第五章对此作了规定。
(七)关于规章的解释、修改、清理和废止条款
规章生效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立法变化等,可能出现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形。因此,需要对规章进行解释,使有关条文含义明确化、具体化,以便规章执行。同时,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规范这些工作,《规定》第六章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