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企业挂牌上市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工作。2016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陇南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战略新兴板挂牌上市扶持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16〕22号),对我市成功进入新三板和战略新兴板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办法到期后,市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2月印发《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由最高2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2022年,市政府对当年成功上市的金徽股份兑现上市奖励450万元。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起草了《陇南市企业挂牌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审议正式印发了《实施方案》。
二、挂牌上市奖励政策
目前,全市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政策包括《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和《实施方案》新增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的支持奖励,其中:
1.省级挂牌上市奖励政策:2023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于我省成功在境内主板、境内科创板、境内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成本(承销保荐费用、审计费用、法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下同)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注册地且经营主体位于甘肃行政区域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及其他境外重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甘肃境内的,按照上市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按照上市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股改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市级挂牌上市奖励政策:根据企业申请挂牌上市不同阶段,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分阶段给予奖励。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拟上市企业在证券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100万元;(2)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3)上市后,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金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金额10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以上3项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1)拟挂牌企业在证券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奖励50万元;(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奖励150万元,鼓励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精选层)挂牌融资;以上2项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以上项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上市企业上市挂牌后募集资金由市内银行托管且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在陇南市。
3.新增辖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的支持奖励,《实施方案》中制定了支持辖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户奖励政策,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形式进行再融资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陇南市的,由上市公司所在县区参考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给予支持,并在土地、能耗、环境容量等方面给予支持。募集资金额10亿元以内的,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等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