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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第九期)

2022/04/29 1.7w 阅读 395 点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切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吊销以下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见附件),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之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

联系电话:0939—5917639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明细表(第九期)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码 准驾
车型
违法或犯罪事实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
期限
1 张延文 622626********2711 E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00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
2 杨进才 622621********1011 C1E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00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