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切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吊销以下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见附件),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之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
联系电话:0939—5917639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明细表(第九期) | ||||||
|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准驾 车型 |
违法或犯罪事实 |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
吊销 期限 |
| 1 | 张延文 | 622626********2711 | E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00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终生 |
| 2 | 杨进才 | 622621********1011 | C1E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00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