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之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吊销以下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见附件),并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之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
联系电话:0939—5917639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明细表(第十期) | ||||||
|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准驾 车型 |
违法或犯罪事实 |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
吊销 期限 |
| 1 | 周小兵 | 622630********1454 | C1M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十年 |
| 2 | 庞鲜德 | 622621********0513 | B2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十年 |
| 3 | 杨永富 | 622621********3835 | B2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十年 |
| 4 | 杨旭东 | 622630********0019 | C1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十年 |
| 5 | 赵小明 | 622623********0317 | C3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