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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第十期)

2022/04/29 1.5w 阅读 320 点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之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吊销以下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见附件),并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之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

联系电话:0939—5917639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明细表(第十期)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码 准驾
车型
违法或犯罪事实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
期限
1 周小兵 622630********1454 C1M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年
2 庞鲜德 622621********0513 B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年
3 杨永富 622621********3835 B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年
4 杨旭东 622630********0019 C1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年
5 赵小明 622623********0317 C3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603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