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震慑违法违规市场行为,提高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陇南某电动车行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陇南某电动车行涉嫌存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经查,陇南某电动车行购进某牌电动自行车4辆进行了鞍座加长、后座附加箱包等改装行为,已售出改装自行车2辆无法召回,销售所得3040元,责令改正后对未售出的2辆恢复了原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陇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12月20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反映由陇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内两部电梯存在超期未检问题。经查,两部电梯检验日期为2023年08月31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8月,均超过检验有效期限。当事人在某小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2025年3月18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县某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插电板、电热毯案
2025年8月7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D20250705036,报告编号:JZD20250705037),其中报告编号为JZD20250705036的《检验报告》显示文县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招福王插电板,检验项目:延长线插座的结构(技术要求:软缆的导数线应于插座极数相等。如有接地触头,均视为一致。如插座头中有接地触头,应将其连接到对应插头的接地触头);检验结论:不符合;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果:该样品按GB/T2099.1-2021、GB/T2099.7-2015、GB 4706.1-2005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延长线插座的结构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JZD20250705037的《检验报告》显示文县某购物中心销售的蓝梦电热毯,检验项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导线的最小横截面积);单位:mm²;技术要求:≥0.5;检验结果:白1 0.2,白2 0.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4706.1-2005,GN4706.8-2008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插电板、电热毯的违法事实。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和县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充装技术要求规范的液化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5年3月27日,省局执法工作指导组带领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和县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液化气站取瓶区发现一只不符合充装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瓶已充装,该气瓶为短嘴阀,出厂编号:380987,使用期限:2014.02-2022.02,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将不符合充装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瓶予以扣押。该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充装技术要求规范的液化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省礼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未进行定期校验案
2025年6月13日,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省礼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残液储气罐上方安装的压力表超过检定有效期,执法人员要求限期改正。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对超过检定有效期压力表未进行更换。涉案企业对残液储气罐上方安装的超过校验期压力表未进行更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未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事实。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