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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2025/12/28 1.7w 阅读 457 点赞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陇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积极创新执法方式,纵深开展服务型执法,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裁量统一、过罚相当,努力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公布一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一、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陇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陇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艾维尼”椰子布丁优酪果冻超过保质期。经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货架上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的“艾维尼”椰子布丁优酪果冻共4盒,售价为8.9元/盒,货值金额35.6元。该公司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改正;举报人食用后无不良反应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一是秉持“包容审慎”理念对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企业不予处罚,既彰显法律刚性,又避免干预经营;二是坚持“教育与惩戒”结合,通过责令改正与宣传引导,推动企业完善内实现源头治理;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必要处罚,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最终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强化自律完成从“被动监管”到“主动负责根本转变。

二、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陇南某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陇南某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核查,该公司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辆型号为TDT019Z的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2100元,当事人擅自对车辆进行鞍座加长、后座附加箱包等改装,致使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符,通过跨区域协查确认,改装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实施且车辆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整改恢复车辆原状,陇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已整改车辆不予没收。事后,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量“未销售、无后果、主动整改、首次违法”等情节,采用“从轻处罚+教育引导”执法模式,指导当事人限期拆除改装部件,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为小微企业留出了发展空间。

典型意义本案是服务型执法与跨区域执法协作的生动体现。一是跨区域协作精准发力。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四川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精准核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彰显市场监管协作效能。二是坚持惩教结合、过罚相当。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量违法情节、整改态度与社会危害性,精准裁量实现过罚相当。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通过案件回访做好法律宣讲与服务指导,帮助当事人明确行为边界,推动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县某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案

2025年8月6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甜椒、包包菜、芹菜”等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9月9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该零售店抽取的“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批发部购进甜椒23.2斤,购进价3.2元/斤,销售价8元/斤,涉案金额185.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无主观过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的甜椒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在其店门口张贴召回通知,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因食用其销售的甜椒造成身体不适的投诉及举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符清单(一)》第四项,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案是服务型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度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首次轻微食品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实施容错纠错,依法不予处罚。此案通过责令改正、教育警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学习食品法等法律,从根源上减少后续违法风险,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同时免罚案例传递“合规有回报”的信号,推动小微食品经营主体主动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从流通环节倒逼生产端提升质量,构建“来源可查、责任可追”的食品安全链条。

四、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和县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陇椒案

2025年5月21日,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和县某超市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样品陇椒,经检验,检验结果判定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陇椒的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陇椒的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陇椒是不合格的,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小。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职免责的适用条件。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与严格执法,使各食品经营户从此次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持续加强供应商审核、进货查验和风险自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源头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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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