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气象局关于规范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公告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针对近几年在防雷检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中国气象局防雷监管数字化管理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于检测活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陇南市气象局报告并报送资质信息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三、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负责,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严禁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
四、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做到应检必检,确保检测质量,不得以部分检测代替整体检测,不得漏检项目,不得通过恶性低价竞争等手段取得委托项目。
五、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六、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在《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格式基础上编制检测报告,不得擅自修改模板。
七、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八、陇南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检测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陇南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939-825081015097178607
附件:检测机构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陇南市气象局
202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