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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2025/12/21 3.9k 阅读 62 点赞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一、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都区某销售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5月19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武都区某销售馆摆放销售的 “hegen”牌奶瓶奶嘴,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以及获得“HEGEN/hegen”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使用的证明资料。经查,该馆所售“hegen”牌奶瓶奶嘴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344元,因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县某综合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案

2025年6月3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称消费者在康县某综合门市部购买的飘柔双效去油清爽洗发露经扫描瓶身二维码后发现为假冒产品。2025年6月12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协助辨别、鉴定在现场核查发现的四种规格洗发露,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四种规格洗发露20瓶,购进价格共计170.00元,已销售13瓶,用于鉴定4瓶,剩余3瓶,违法经营额共计320.00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5月7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文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公(治) (2025)10002号),将案件移送至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文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重晶石粉加工、销售。2025年3月份,在客户谢某要求下,该公司在未经商标注册公司陕西省柞水县宝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岭宇”,加工销售重晶石粉,并将假冒商标的重晶石粉销售给谢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和县某百货副食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7月11日,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红川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西和县某百货副食超市销售的锦绣陇南白酒涉嫌侵犯甘肃红川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经甘肃红川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该超市经营区内4瓶锦绣陇南白酒(生产日期2019年5月18日)并非甘肃红川酒业有限公司所生产,属于涉嫌侵犯甘肃红川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书。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涉案白酒相关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等,称是从陌生人处收购的,共收购4瓶,收购价300.00元/瓶,没有销售,该超市负责人表示零售价为350.00元/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事实。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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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