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三、征收标准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四、征收方式
在银行开设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专户存入足额现金、银行担保。
五、征收程序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出具银行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担保。主要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六、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返还程序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