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
解读解读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2017/08/26 8.5k 阅读 383 点赞


1、 注册是干啥的?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的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2、不注册会有什么影响?

不属于上述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3、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无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4、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5、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6、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首次注册是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7、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8、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甘肃省教育厅颁布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9、定期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可以申请定期注册。未经批准的上述人员应暂缓注册。

10、病休达2年以上的还可以申请定期注册吗?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应暂缓注册。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11、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超出有效期后,证书不再有效。具体补证优惠办法教育部另行规定。

12、.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科任教的,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首次注册时,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在下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前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将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

13、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14、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15、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16、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吗?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请。网络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17、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18、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

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0、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5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21、定期注册所指“教师”包括哪些人?

“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22、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甘肃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可以申请注册,但必须符甘肃定期注册的其他条件。

23、需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应由申请人自行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和个人档案内的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等材料。

24.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最终复核意见,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章。

25.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26. 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和定期注册的常用网址有哪些?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  http://www.gsee.edu.cn/

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27.2017年注册时间安排

2017 年定期注册工作分春季和秋季两次完成。



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处理指导意见



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如何申请注册?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二)无普通话测试等级证怎么办?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此栏可据实填写。其他人员注册时需要有和任教学科对应的普通话等级证。

(三)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怎么办?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身份证号码”一栏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四)资格证书号码是15位网上申请时如何填写?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请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五)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怎么办?

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错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错误、证书号码编码错误等。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准确规范,处理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基本原则及更正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原则

1.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重发证书的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证书更正信息,并加盖公章。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更正办法

1.持证人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项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持证人户籍或相关证明信息为准进行修改。


三、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等认定材料缺失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相关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属于《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教人〔1995〕110号)规定的认定范围(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申请定期注册时,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及其他任何证明材料(包括人证)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属于国家首次认定教师资格范围及以后在岗(1994年1月1日起在岗)的人员申请定期注册时,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不包括人证)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上述两类人员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根据法定凭证缺失情况,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补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本表于XXXX年XX月XX日补制”,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四)存疑证书的处理

定期注册工作中,判断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编号方法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

定期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有疑义的,需请当事人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认定机构对存疑证书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得出前,定期注册机构需对当事人的定期注册申请按照正常程序受理,根据核查结果,对定期注册申请人给出或更改或撤销注册结论。

对于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申请人异地办理问题的处理

如果定期注册申请人现在与原认定机构不在同一城市,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更正教师资格证书错误信息、补发、换发、重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文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解读政策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