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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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11/03 1.4w 阅读 190 点赞
陇公发〔2019〕43号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
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
为切实消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源头隐患,按照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德奎联系电话:0939-5917690
陇南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29日
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
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方案
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公交〔2019〕37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坚持“消除存量,减少增量”“应报尽报”的原则,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开展为期2个月的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通过大会战,确保实现全市6719辆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80%以上予以报废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成立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薛小勇 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高 伟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左小军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
赵杰龙  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副支队长
杨春莉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唐旭丽  市公安局警务保障科科长
王 杰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政治协理员
李 波  市公安局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
窦军辉  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支队长
李  宁  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高伟任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华政委、尹选民、赵一辉、宋亚平副支队长任副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组织、协调、推动大会战工作。各县(区)公安局要对照市公安局领导小组的构成,成立由公安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三、政策措施
1.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的,经交警支队会议研究,集体审核、严格检验后,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办理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3.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对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已经灭失的机动车。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以上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录入集成指挥平台列为监控重点。
  5.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6.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机动车。对《逾期未报废机动车明细表》(见附件)已经查到机动车而无法查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对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综合应用平台办理锁定,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要逐一核实机动车停放地点,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被盗抢系统完善信息。
  8.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9.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查获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扣留车辆,经调查核实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1.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12.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对已办理机动车报废后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13.有奖举报报废机动车。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有奖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对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公安机关保障。
 14.支持和鼓励增设报废车辆回收网点。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方便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县(市、区)延伸回收网点和设置回收拆解点,方便就近报废拆解车辆。
 15.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上门服务。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上门回收。公安交管部门组织道路清障车集中将车辆拖移至涉案车辆停车场或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统一存放,定期联系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回收。对道路清障车无法运送的大型报废车辆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运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报废机动车辆集中整治大会战是消除交通安全源头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治本之举。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市县公安机关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交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和省厅党委、市公安局党委的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指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确保责任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大会战取得实效。
 (二)全警配合,统一协同作战。要集全警之力,立足警种业务专长、发挥合成作战优势,形成公安局统一指挥,各业务警种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交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业务,督办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强化报废机动车路面查处,协调回收企业拆解车辆。治安部门要充分应用“一标三实”工作成效,组织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农村、社区,发动治安户长点对点、人对人开展工作,对排摸的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报交警大队。合成作战指挥中心充分发挥公安大数据分析研判功能,顺藤摸瓜查找比对报废车辆信息、运行轨迹和车辆去向,对重点难点报废机动车线索要快速研判、精准调度、动态监测,对顺线挖掘线索要及时调度、及时下达查缉指令,确保“人有去向、车有着落、查有所踪”。技侦、网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核查报废机动车、车辆所有人相关信息等工作。公安宣传部门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持续宣传报道等工作。警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大会战相关保障工作。督察部门要对大会战进行全程跟踪督导,对各实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三)挂图对表,全面查找车辆。市县公安机关要对照报废机动车明细清单,实施网上预警网下查缉。对逾期未报废机动车全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进行布控,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要及时预警、指挥拦截、现场查缉。车辆运行轨迹在市内的,要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查缉。车辆运行轨迹在外市的,要及时报厅交管局指挥中心,请厅交管局统一协调、通报协查。公安交管部门发现逾期未报废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采取现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严格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予以从严处罚。对个人名下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各交警大队、辖区派出所要按照“以车找人,以人销车”的原则,充分发动农村交管员、劝导员、治安户长等力量,逐车、逐人查找目标车辆,对能够确定车辆存放地点的,现场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并拍照建档,将车辆拖移至集中回收网点,督促车主尽快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攻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名下的逾期未报废机动车的,主动对接单位主管负责人,责令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对不积极或不配合办理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广造声势,营造宣传氛围。市县公安机关要全方位开展媒体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发布社会公告、现场执法等途径广泛宣传全省报废机动车辆集中整治大会战情况,解读报废补贴优惠政策,推进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深入开展,点对点进行提示告知。要针对辖区逾期未报废机动车辆车主的登记信息,通过上门告知、短信提示、电话督促等形式,通过短信平台、交通安全微信公众号向报废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推送相关政策规定,宣传逾期未报废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和违法上路的法律责任,确保逐车落实提示、逐人落实告知,集中公告报废机动车辆信息。市县公安机关根据逾期未报废机动车辆明细表将辖区逾期未报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类型等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和张贴公告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作废,扩大知晓面。要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适时集中开展一次全市已报废机动车统一销毁活动,邀请各级主流媒体全程跟踪报导和广泛宣传,对驾驶报废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人员形成强大震慑效果。
  (五)全程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大会战期间,市公安局将每周公布、通报一次各县区工作进度,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视频调度会。将全程派出由交管、督察、治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导工作组,深入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进行蹲点督导。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必要时可暂停分管局领导其他工作,责令专司大会战工作。市公安局将对各县(区)开展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考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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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