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9月29日以陇政办发〔2013〕109号文件印发了《陇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试行期两年。于2015年10月到期;2015年9月28日,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以甘民发〔2015〕138号文件联合下发了《甘肃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核对工作,我们参照《甘肃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起草了《陇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9部门和9县区民政局意见和建议,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甘肃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是依法开展核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该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的修订和完善本市的核对办法。鉴于《陇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到期,修订完善《陇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十分必要,对于进一步规范核对工作意义重大。
《陇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送审稿)和《陇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相比较。一是拓展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条件允许,核对工作可向农村扶贫、司法援助、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拓展”。二是明确了三级核对模式。明确了市县核对机构工作职责和需要省级核对机构协助比对的情况。三是增加了认定指导标准。增加了核对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指导认定标准,使核对更具操作性。四是确定了三种核对方式。自动比对、人工比对、实证调查相互印证相互裨益。五是设定了核对时限。明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任务,并设定了4个核对终止情形,提高核对效率。六是丰富了信息共享内容。由原来的9条增加到现在16条,使核对更为精准。
《陇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送审稿)和《甘肃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相比较。一是将省级核对机构的职责改为需要省级核对机构协调比对的情况。二是取消了原则上由省级以上核对机构具体实施的证监、保监部门的证劵交易和商业保险信息。三是“将住建部门提供核对对象房产拥有、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改为“住建部门提供核对对象房产拥有、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等信息”;单列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住房公积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