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
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我市现行《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修订)》于2016年修订出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多样化,国家对临时救助政策不断作出调整,对临时救助对象、内容、标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现行《办法》与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亟待修订完善。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是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立防止返贫和帮扶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现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正是全面贯彻落实这一举措的具体行动。
二、修订依据
修订起草《办法》的政策依据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办法》修订过程中,按照修订程序征求了26个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9县(区)民政局意见,部分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采纳、吸收。修订后的《办法》已经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8章25条,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34条,分别为:总则、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资源统筹与制度衔接、资金发放与管理、组织与实施、监督及责任追究、附则。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在救助对象范围、受理方式、审核审批、救助标准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还新增加了资源统筹与制度衔接的内容。
(一)对象范围。一是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原《办法》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中的低保对象、重病患者、残疾人和一些特殊困难家庭,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二是分类设定了救助类型,原《办法》没有区分救助对象类型,修订后的《办法》根据困难情形,将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受理方式。拓宽了救助申请的渠道,原《办法》规定发生困难和急难事件后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户籍地申请救助,也可以在困难和急难发生地申请。
(三)审核审批。一是调整了县乡两级救助金额审批权限,原《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小金额救助审批上限为500元,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上限为5000元,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定,修订后的《办法》对各级救助金额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金额上限为800元,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批金额上限为10000元,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二是提高了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的预拨标准,原《办法》规定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按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预拨各乡镇人民政府,修订后的《办法》将预拨标准提高到按户籍人口每人2元预拨。
(四)救助标准。分档设定了救助标准,原《办法》没有分档设定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修订后的《办法》在支出型救助类型方面,主要针对因病、因残、因学救助对象,按照刚性支出费用额度分别都设置了4个救助档次;在急难型救助类型方面,主要针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或遭遇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照人员伤亡和刚性支出费用额度分别都设置了3个救助档次。
(五)制度衔接。属于本次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临时救助与灾害应救助、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慈善帮扶等制度有效衔接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