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0日,陇南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政办发〔2021〕83号),本政策共六部分27条,包括用地保障政策、奖补政策、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人才支持和用工保障政策、保障支持政策、其他政策六个方面。
一、制定意图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精神,参考陕西汉中市、安康市以及甘肃天水市、甘南州、临夏州、兰州新区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二、制定过程
11月中旬由市招商引资局开始起草本政策。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40余家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和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修改完善后,先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30日,经两办审查后,两办主要领导同意并进行签审后,同日签发。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用地保障政策,包括三条。分别为:
第一条明确了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类工业项目供地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5%-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第二条明确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供地方式、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的方式、缴纳比例,以及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期限及租赁时限。
第三条将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有限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10亿元以上、3-10亿元及5000万元-3亿元的投资额度分别积极争取省、市、县区三级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建立市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
第二部分奖补政策,包括九条。分别为:
第四条明确了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的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50亿元以上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50亿元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明确了对符合陇南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减免租金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明确了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招商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明确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八条明确了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
第九条明确了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陇南市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陇工信发〔2021〕161号)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条明确了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96号)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明确了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明确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招商引资企业及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甘肃省专利奖的奖励标准。
第三部分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包括两条。分别为:
第十三条明确了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明确了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第四部分人才支持和用工保障政策,包括三条。分别为:
第十五条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及其配偶工作调动问题。
第十六条明确了持有居住证的招商引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及其子女入学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明确了招商引资企业用工保障政策,有限考虑纳入高效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
第五部分保障支持政策,包括五条。分别为:
第十八条明确市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用于保障本政策资金兑现。
第十九条明确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机制,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开展项目代办服务,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第二十条明确市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园区管委会为落户开发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基础设施及提供临时办公场地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
第六部分其他政策,包括五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本政策与国家、省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各县(区)及经济开发区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参照本政策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本政策施行日期、有效期及解释部门。同时明确了原《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陇政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