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第十二期)

2022/07/11 9.8k 阅读 328 点赞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第十二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吊销以下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见附件),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之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19日

联系电话:0939—5917639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7月12日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明细表(第十二期)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码 准驾
车型
违法或犯罪事实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
期限
1 尤国雄 622626********0012 E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年
2 张小兵 622627********4430 C1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年
3 杨正来 622621********1712 E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年
4 陈志贤 622624********0530 C4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年
5 卢占魁 622627********0215 C4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年
6 吴居之 622627********1417 C1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