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第十三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吊销以下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见附件),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之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19日
联系电话:0939—5917639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7月12日
|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明细表(第十三期) | ||||||
|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准驾 车型 |
违法或犯罪事实 |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
吊销 期限 |
| 1 | 张海军 | 622626********2714 | B2 | 交通肇事并构成犯罪的(1004)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年 |
| 2 | 张欢 | 622621********1913 | C1 | 交通肇事并构成犯罪的(1004)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年 |
| 3 | 郭想柱 | 622425********2318 | B2D | 交通肇事并构成犯罪的(1004)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年 |
| 4 | 张亚平 | 622628********3728 | A3 | 交通肇事并构成犯罪的(1004)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