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陇南市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12/12 8.1k 阅读 379 点赞

按照《中共陇南市委关于转发<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2022-2026年)立法规划暨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陇发〔2022〕5号)要求,结合市区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实际,陇南市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陇南市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书面反映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时间: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月11日

受理部门:陇南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 系 人:何宗文

联系电话:0939-8218589

邮    箱:lnly8589@126.com

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行政中心财政大厦16楼1612室


陇南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3日



陇南市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陇南市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由武都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第四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南北山绿化和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决定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南北山绿化管理工作,督导南北山绿化规划的实施;划定绿化承包责任区,确定承包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绿化任务;

(二)对承包方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承包方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审核承包方的基本建设、景区景点建设、生态旅游开发和多种经营项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林权和土地确权的颁证工作;

(三)筹措造林工程及管护资金,协调实施供水、供电、灌溉、道路等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及其管理工作。市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森林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山绿化工作。

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南北两山绿化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市、区人民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在武都城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务。市、区人民政府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宣传推广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经验,更好地发挥南北两山绿化的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武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林草、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正确选择绿化树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宜林则林、宜藤则藤、宜草则草。要结合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市、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绿化用地,由区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或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

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经协商,也可以由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绿化区域内的插花非基本农田,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绿化。绿化区域内的退耕还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土地承包者负责绿化和管护。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间,由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水利主体工程、防火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和绿化承包者共同筹资,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维护。

市、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和绿化承包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同约定,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措施,负责有关配套建设。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承包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地、荒山上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五)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协议的,归合作方共有。

第十七条  南北两山绿化谁投资、谁受益。绿化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康养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规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区内林木覆盖率不低于 70%的情况下,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不破坏植被的种植业、养殖业、生态文化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兴办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南北两山绿化造林及管护的劳务费、苗木税率、绿化灌溉水电费,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办理承包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继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道路配套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进行流转,承包方在流转时,应当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区人民政府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地质灾害预防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承包者占用南北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自然资源、林草、城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区林草主管部门、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市林草应当建立南北两山林木有害生物疫情及防火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和防火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上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林木生长需求统筹安排用水计划,定期适量灌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三十条  市、区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南北两山绿化规划范围的林地、林木、设施保护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伐林木和破坏水利配套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承包区域内防火、防盗、防汛及抗旱工作,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林地林木资源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

在南北两山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内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绿化灌溉作业应当采取预防地质灾害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核内容和指标,与绿化承包者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组织年度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承包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者整改,巩固绿化成果。

第三十三条  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毁林开垦的;

(三)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

(四)盗伐、滥伐树木的;

(五)放牧、猎捕野生动物的;

(六)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的;

(七)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

(八)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的;

(九)其他损毁林地及林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火源;严禁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护林防火队伍,落实护林防火措施和责任。绿化承包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在承包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防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建设,不得任意扩大。

经营公墓区的单位必须履行绿化、防火责任。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划定专门的用火场地,设立专门的用火设施,禁止在规定场地和设施外用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绿化承包方未完成绿化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可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上水工程、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以及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可能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的非公墓区设置坟地、坟墓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行为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市、区南北两山绿化部门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设施;

(二)培育、生产、贮存种子、苗木的设施;

(三)林业科研、试验、示范设施;

(四)管护及办公设施;

(五)供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

(六)环境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消除设施。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