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围绕执法办案主责主业,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稳粮保供”“种子执法年”等执法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现遴选出10个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陇南某公司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茶叶案
2023年3月16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用标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陇南某公司货架上摆放印有绿色食品标志的“某某牌”红茶。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文县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散装茶叶,制作了印有绿色食品标志的“某某牌”红茶,其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外包装为“某某牌”红茶的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标称“某某牌”红茶共4盒,每盒售价200元,货值为800元。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陇南市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1月29日,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全国肥料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陇南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有机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3日生产有机肥20吨,2022年7月10日销售该批有机肥料15吨,库存5吨,违法所得18000元。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3.甘肃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22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在春季农资打假护农行动中,通过深挖线索,溯源追查,发现甘肃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涉嫌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共计19盒,违法所得2975元。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肥料产品,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徽县某公司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3年3月28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徽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6个品种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经营的玉米种子共15个品种,其中9个品种已按规定备案,6个品种未按规定备案,未备案品种货值9400元,销售收入4870元。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西和县某农资经营铺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3月1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对西和县某农资经营铺经营的5%高氯·甲维盐微乳剂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农药2件,总价360元,违法所得470元。该农药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作出没收剩余假农药5%高氯·甲维盐微乳剂2盒、没收违法所得470元和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6.赵某某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8月1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宕昌县赵某某种植的西红柿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西红柿样品毒死蜱含量为0.2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西红柿销售价格为2元/kg,共获取违法所得260元。赵某某在西红柿生产过程中使用毒死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7.宕昌县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10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和宕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宕昌县阿坞镇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查明: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共计4种73瓶(袋),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为783元,违法所得327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73瓶(袋)、没收违法所得327元、罚款5000元、经营者柳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8.徽县某超市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3年3月16日,陇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交办涉嫌销售同康牌中金368-1kg玉米种子的函》的安排,对徽县某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某牌中金368玉米(1kg装)杂交种子64袋,该批玉米杂交种子标签未标注检疫证明编号、未标注检测日期、标注的二维码无法查扫种子信息,执法人员对该批玉米杂交种子进行了抽样送检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某牌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1kg装)80kg,售出16kg。抽检样品与标准样品比较差异位点数1个,差异位点的引物编号为P3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9.陇南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16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陇南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其收购并分装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送达了《陇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
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尽快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第二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0.陇南市武都区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8月30日,陇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武都区公安局线索移交函,移交陇南市武都区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线索。经陇南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该公司2019年至2022年先后三次通过网络购买某某牌溴鼠灵液剂30件,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共获取违法所得为13738.7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陇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农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38.7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