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订购家居需慎重 消协出面挽损失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1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于2023年10月在徽县某旗舰店订购一套4400元的浴室柜,一年后还持续散发刺鼻臭味,因与商家未达成退货退款协议,遂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调解。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经查,商家能够提供家具检验合格证,也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保修卡“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三年内保修包换”之规定,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启示建议】
目前全市家具质量问题投诉占有很大比例,生产者、销售者都应遵循诚实守信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三包”内容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当消费者购买的家具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经营者直接投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投诉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权。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市场监管出妙招 投诉维权秒退款
【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4日,宕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派单,投诉人称其在宕昌县何家堡乡白杨村高速服务区某农产品经营部购买了石斛,在其未最终确认购买的情况下,商家擅自将石斛打成粉末,按照20元/克收费,该石斛共计12000元,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货退款。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受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启示建议】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一定要保存消费凭证,依法进行理性维权。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汽车维修起纠纷 耐心调解化矛盾
【案件简介】
2024年2月26日,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派单,投诉人李某某于2023年12月5日在东江镇某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后,投诉人的汽车于2024年1月25日再次出现故障。经投诉人到4S店检测发现:该次故障是2023年12月5日东江镇某修理厂未修理好导致。投诉人与该修理厂因由谁来承担4S店维修费用未达成协议,遂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解决。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2024年3月14日,投诉人车辆经4S店维修后,共产生维修费用共20145元。最终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由修理厂承担11500元的协议。
【启示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要保留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或直接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
商标侵权成事实 市场监管出重拳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提交的举报书。称其在实地核查后确认礼县某五金电动工具店内销售的“大艺”电动工具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查处。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涉案电动工具相关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又不能说明该电动工具的来源,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的行为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工具15盒;2.罚款10000元。
【启示建议】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份额至关重要。企业应通过收集证据、法律途径维权、加强品牌保护与宣传以及建立商标监控机制等方式,有效应对并预防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五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10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康县城关镇,袁某驾驶小型货车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流动式”销售。经初步核查,袁某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遂于同日将案件线索移交康县公安局。康县公安局以“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进行立案侦查。后经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袁某某从四川省某公司以每斤30元的价格购进鸭肉等散装称重预包装食品2400斤,在陇南市康县、甘南州迭部县等地冒充牛肉销售,涉案货值金额69660元。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以假充真商品的违法事实。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待售冒充牛肉制品27.70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65938元人民币;3、罚款人民币34830元。
【启示建议】
本案中,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沟通与配合,有力的打击了销售以假充真商品的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及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促进健康的消费环境、警示其他经营主体、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社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六
假酒真罚!
【案件简介】
2024年3月25日,消费者杨先生到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成县某商贸中心处12400元购买的4瓶飞天茅台酒疑似假酒,请求对所购买的“飞天茅台酒”进行鉴定、核定侵权责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将4瓶“飞天茅台酒”现场封存并委托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查,飞天茅台酒是该商贸中心从某姓男子处购进,不能提供其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过调解,经营者退还投诉人12400元货款并给予2倍货款的赔偿,共372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白酒4瓶;2.罚款人民币12400元。
【启示建议】
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高档品牌商品时,建议到正规的大型商场、超市或专卖店购买,一定要向商家索要票据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信息,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及时依法维权。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七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坚决查处销售过期药品行为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6日,消费者投诉称在两当县城关镇某中医诊所购买鹿角胶过期,要求赔偿并依法查处。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诉转案进行分流派单至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经查,该投诉属实。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诊所的主体合法性、药品购进索证索票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发现了1盒过期的“水杨酸苯酚贴膏”。该中医诊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遂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过期“水杨酸苯酚贴膏”1盒;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4200元。
【启示建议】
药品为特殊商品,经营者应树立守法责任意识,加强药品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药品时,应仔细阅读药品包装上的有效期和保存条件等事项。如果发现过期药品,不要自行处理,应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要索取发票、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如出现问题可作为维权依据。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八
拒退订金起争议,耐心调解促和谐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27日,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3年8月份在西和县某汽贸销售有限公司交了1000元的订金,因一直有事没有去提车,2023年底去提车时商家称没有现车,之后其又在别的地方购买了同款更加优惠的汽车。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将订金退回,遂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解决。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将订金全部退还。
【启示建议】
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众多家庭的出行必备。然而,在购车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建议消费者在购车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支付订金时,要认真区分是“订金”还是“定金”,同时应要求开具正规发票,作为维权证据。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九
“免费”诱饵藏玄机 依法查处显真相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文县某口腔有限公司在户外广告中宣传:推荐2人进店即可免费享受洁牙一次。但其推荐后商家拒绝提供洁牙服务,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依法查处。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该公司用于宣传的扇子,宣传内容第二条“推荐2人进店、立享免费洁牙一次,不推荐享58元洁牙1次”等内容。举报人推荐2人进店后商家拒绝提供洁牙服务的行为系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进店,并以此为手段骗取消费者的钱财或者其他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时刻注意竞争行为的底线边界,在合法的轨道上创新发展、行稳致远。消费者如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向相关平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十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坚决查处并重罚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8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派单,某小区业主称自家电费消耗非常快,23天消耗了200元电费,并且物业收取的电费为0.575元/度,但其他居民用电是0.51元/度。诉求是电费自己向供电公司缴纳、并对该物业进行处罚。
【调解经过与处理结果】
经查,该小区居民用电为二次转供,物业公司负责对全小区的电表维护并收取电费,小区0.575元/千瓦时的电价是参照其他小区设置的,该公司暂无法提供相关价格批复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了转供售电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事实。经统计,共收取违法所得27613.57元(该物业公司已于2024年3月26日全部退还给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27613.57元。
【启示建议】
转供电主体应遵守价格政策,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市民如有关转供电主体违法行为线索,欢迎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促使国家相关减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地,让群众享受到降价红利,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