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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5/08/24 1.7w 阅读 335 点赞

陇南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销售、改装等关键环节,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也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一:陇南市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尹能美摩托车销售中心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6日,省市场监管局执法指导组在对陇南市成县辖区电动自行车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尹能美摩托车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省局督办后,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该店销售的11辆规格型号为TDT24155Z和2辆规格型号为TDT7496Z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后座加装靠背的行为,该批电动自行车总货值金额共计11950元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2025年8月11日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配件13套,罚款119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陇南艳来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5日,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联合检查中,发现陇南艳来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处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后,认为电动自行车车型原始外观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遂自行对车辆进行了鞍座加长、后座附加箱包等美化改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2025年1月23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陇南市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喜东摩托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7日,徽县市场监管收到徽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徽县喜东摩托车销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2700元整,已销售获利2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4月14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陇南市宕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正大摩配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22日,宕昌市场监管接到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交函后,于2025年4月24日对正大摩配店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已售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未配备合格证标注的(铅酸)电池(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池,型号:6-DZF-12),而是安装了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能A+(铅酸)电池,型号:6-DZF-12.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620日,宕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237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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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