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得高于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其中: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及基层干部贷款优惠政策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二)不得高于陇南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的,房屋总价的认定以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不得高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其中:配偶缴存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同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应符合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审核标准。
第八条 由单位在职缴存人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先前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纳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范围,原缴存时长连续且足额的,可纳入缴存时间计算范围,同时应满足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借款人由异地转入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纳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范围,原缴存时长连续且足额的,可纳入缴存时间计算范围,同时应满足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缴存人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缴存时长连续且足额的,可纳入缴存时间计算范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原商业贷款已使用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原商业贷款已使用期限按年取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