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长期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部署要求,积极履职,扎实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震慑了不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都区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案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武都区某超市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及未按贮存条件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超市于2025年3月14日购进40斤“大豆素肉(鸡旦皮)”,原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保质期6个月,但其在散装标签上将生产日期标注为分装日期2025年7月22日,保质期推后至2026年1月18日。截止2025年8月7日检查,已销售28.2斤,违法所得为225.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礼县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9月19日,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礼县某餐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操作间冷藏柜内存放4盒“伊利老酸奶”,经查询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4盒超过食品保质期的“伊利老酸奶”倾倒进行了销毁。通过询问调查和对销售记录查询,在食品原料过期后没有在制作的食品中添加使用。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生产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案
2025年9月15日,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食品生产铺的长豆芽、短豆芽的检验报告(编号NO.JD(F)6619-2025、NO.JD(F)6620-2025),称氯苯氧乙酸钠,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鲜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土豆粉及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5年8月29日,根据监督抽样计划安排,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县某生鲜超市经营的鲜土豆粉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10月10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NO:GXJDBG2506623),称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