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食品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20〕4号)提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及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市食药安委办结合我市实际,总结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奖励办法》。
制定《奖励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奖励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充分保障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依法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是规范举报奖励行为。《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我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同时也便于指导、规范各县(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物资储备、公安等部门举报奖励工作。
三是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是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物资储备、公安等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二是细化了奖励条件。规定15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和遵循的5个原则以及8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
三是划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
四是完善了奖励程序。细化奖励程序的启动、初审、认定、通知、复核、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
五是规定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各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主要特点
《奖励办法》紧密结合陇南实际,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工作实效。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充分保障经费。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是普遍适用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物资储备、公安等部门,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均可适用此办法。
三是明确予以重奖。对符合15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形的举报,分为3个等级,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额,最低给予举报奖金2000,1000元、500元奖励;受到刑事追责的,按照等级,给予不低于3万元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四是鼓励内部举报。加大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按照3个等级标准2倍计算奖励金额。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