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总站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市州已公布的禁养犬名录信息进行充分讨论,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我市大型犬标准、烈性犬名录和禁养犬标准等,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陇南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
见附件。
二、征求时间
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6日。
三、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行政中心广电大厦218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陇南市严格管理区禁养犬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信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nxmyy218@163.com。
(三)电话反馈:陇南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0939-8260859。
陇南市农业农村局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南市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陇南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
一、大型犬标准
成年犬只肩高(足底至肩部最高处)超过60cm且体长超过80cm(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至尾根处的距离)。
二、烈性犬名录
1.藏獒;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7.拳狮犬;8.杜宾犬;9.卡斯罗;10.高加索;11.纽芬兰犬;12.德国牧羊犬;13.苏俄牧羊犬;14.猎鹿犬;15.威玛猎犬;16.波音达猎犬;17.弗兰德牧牛犬;18.俄罗斯黑梗;19.比利时牧羊犬;20.牛头梗;21.斯塔福;22.比特犬;23.土佐犬;24.秋田犬;25.狼青;26.川东猎犬;27.昆明犬;28.中亚牧羊犬;29.加纳利犬;30.马犬;31.大白熊犬;32.圣伯纳犬;33.大丹犬;34.英国寻血猎犬;35.伯恩山犬;36.阿富汗猎犬;37.斑点犬;38.灵缇犬;39.罗威纳犬;40.苏格兰牧羊犬;41.中国细犬;42.成年体高超过60厘米(肩高)的其它大型犬(杂交犬);4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补充公布的其他犬种。
三、禁养犬标准
超过《大型犬只标准》的犬只和烈性犬名录所列犬只,均为我市严格管理区禁养犬,特殊用途犬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