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陇南市“校园餐”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一期)
一、陇南市成县某蔬菜店向学校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0月28日,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县某学区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大白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农药残留毒死蜱项目超过标准限量,学校依法索取了电子一票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追溯,该批次大白菜由成县某蔬菜调味品批发部供应,该批发部未索取上游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2024年12月11日被成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920.31元,获得违法所得885.3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3月21日,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85.33元;3.并处罚款50000元。
二、陇南市西和县某中学食堂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三防”配备不到位案
2025年3月18日,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和县某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1.食品安全总监无有效健康证明;2.操作间入口未配备灭蝇灯,“三防”设施配备不齐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陇南市康县某初级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5年3月18日,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康县某初级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发现该食堂:1.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未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陇南市文县某初级中学食堂“三防”措施不到位案
2025年3月13日,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以下问题:1.操作间无防鼠设施、出菜口无防蝇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