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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2025/06/10 2.1k 阅读 510 点赞

陇南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

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行为,有效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直属特设机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是指在市本级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及市本级公务用车平台均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通过租用社会车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需求的临时性、应急性的补充方式。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严控标准、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公务出行期间的租用车辆视同公务用车,驾乘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辅助用车服务企业,制定公务出行用车型租车服务定供应商目录,并定期更新。租用社会车辆服务费用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在招标时协商确定,并根据陇南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租包车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市本级党政机关应当选择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租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租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货运车辆及其他车型的,由用车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租车服务供应商及费用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且市本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及市本级公务用车平台均无法有效保障的,经批准可以适当租用社会车辆。

(一)委、政府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重大会议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经部门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培训、调研、督查等集体公务活动;

(三)经批准的公务接待和其他重要保障活动;

(四)多部门(单位)联合开展的调研、督查等集体公务活动,确需多台车辆集中保障;

(五)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紧急公务;

(六)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重大演习、事故调查等任务,或者运送大宗物资及设备、装备;

(七)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

第七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所需经费由用车单位以本单位公用经费自行解决,原则上不得另行申请财政资金。

第八条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的车型标准,要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租用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当为新车购置时(下同)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能源轿车应当价格在18 万元以内。确因情况特殊,可以租用价格25 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越野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在满足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和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不得租用进口车、豪华车、超标车及个人名下车辆。

第九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要严格预算、严格标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先审批后租用、谁审批谁负责、一事一批一租的原则从严控制,单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日(含)。租车7日及以下的,由市本级党政机关(主管局)审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租车情况,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确因工作需要租车超过7日的,经市本级党政机关(主管局)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提前3日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注:审核车辆标准)。特殊情况需要长期租用社会车辆的一律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审批(审核)材料包含:保留公务用车及市本级公务用车平台均无法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书面意见、租车单位、租车事由、公务活动规模、目的地、拟租车时间、乘坐人数和人员姓名、租车服务企业名称、车辆类型、租用数量、租车费用标准、会议纪要或记录、领导审批意见等。

多个单位联合开展调研、督查等工作需租车的,由头单位统筹办理租车审批、备案事宜。

第十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租用的车辆到位后,应当及时查验车辆和提供服务驾驶员的相关证照及保险单证,必要时留存复印件,确保车辆及驾驶员符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保证公务出行安全。

第十一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少租用社会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需派车的,应当优先使用本部门应急保障用车,保留公务用车超负荷时申请市本级公务用车平予以保障,尽量压减租车频次和数量。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或租车,不得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不得通过长期租用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本部门公务用车编制。不得将租车日常化、普遍化、常态化。不得以租用名义变相借用、占用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通过加油发票等其他票据报销租车费用。不得签订假租车协议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的日常监管,发现下列违规违纪情形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单位保留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仍租用社会车辆的;

(二)公务出行未经审批租用社会车辆或者先租用后报批的;

(三)超标准租用社会车辆的;

(四)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五)租用社会车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市本级党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区分公务出行和事业发展、项目实施等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的管理办法。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批后,可以租用驻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车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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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